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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甲犯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0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通刑初字第00059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通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甲,男,6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6年12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咬文嚼字》无委印单,仍让其负责的北京北疆和田装订有限公司的工人对该书散页进行装订。当日10时许,该公司工人在装订此书过程中,被通州分局刑侦支队当场查获,并起获已装订成册的此书2810册,尚未装订成册的印张为2.85令(折合图书190册),经鉴定,所查获的《咬文嚼字》为非法出版物(涉案非法出版物已被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亮、袁某乙、袁某丙等人证言,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物品清单,出版物审查鉴定书,非法出版物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明知出版物无委印单仍予以装订,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袁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袁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蒋为杰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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