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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上诉人衡阳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衡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骅,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县中医院,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理人龙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魏晓华,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上诉人衡阳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0)蒸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日组织庭前证据交换,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骅,上诉人衡阳县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魏晓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刘某某与上诉人衡阳县中医院是否构成医患关系,因此,有必要追加李捷为被告参加诉讼,以查清李捷为上诉人刘某某实施的医疗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综上,原审主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0)蒸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刘某某、衡阳县中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肖剑星

审判员罗国潮

审判员蒋立新

二0一0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易薇

校对责任人:蒋立新打印责任人:王易薇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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