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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8日21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在涧西区X路南侧的人行道上,从东向西尾随被害人潘X,行至西苑路X路交叉口西约十米处,趁其不备,强行夺走潘X手中的CK挎包(因型号、货号不详,价值无法确认),包内有现金663元,价值878元的三星U608手机一部,价值413元的OPPO牌MP4一部,中国银行信用卡两张,中国银行借记卡两张,医保卡两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吕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潘X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丁XX、叶XX的证言,被抢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吕某某犯抢夺罪的指控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11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夏军

二O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赖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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