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被告戴某,男。
委托代理人季某,男。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戴某应当于2010年9月5日至2010年9月10日修复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受损房屋的屋顶和墙面(按原告现有的装修标准),所需材料费、人工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予以配合;
二、被告戴某应当于本调解书生效之内起一周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房屋租赁费人民币8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