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胡某某之母。
被执行人迟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胡某某诉迟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某某的代理人王某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华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昶
审判员:祁伟
审判员:胡某新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