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吴a与被告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a,男,汉族。

被告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a。

原告吴a与被告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9月起,原告供应被告大闸蟹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之后,虽经催讨,被告至今未付货款。故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x元。

原告为此提交如下证据:对帐单1份。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a与被告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生大闸蟹的买卖关系后,2005年11月6日,经被告财务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对帐单已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起诉金额的货款,被告又未到庭答辩。据此,本院认定原告诉称事实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吴a货款x元。

案件受理费1444.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凌yi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