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a,男,汉族。
被告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a。
原告吴a与被告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9月起,原告供应被告大闸蟹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之后,虽经催讨,被告至今未付货款。故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x元。
原告为此提交如下证据:对帐单1份。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a与被告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生大闸蟹的买卖关系后,2005年11月6日,经被告财务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对帐单已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起诉金额的货款,被告又未到庭答辩。据此,本院认定原告诉称事实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吴a货款x元。
案件受理费1444.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凌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