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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07.30.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四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7-30  当事人:   法官:吳芝瑛   文号:96年度訴字第10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4號

上訴人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3萬5,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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