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4號
上訴人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3萬5,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