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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08.01.九十七年度司催字第一六八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8-01  当事人:   法官:盧妙宜   文号:97年度司催字第16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68號

聲請人嘉進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

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陳見明

┌───────────────────────────────────────────────────────┐

│支票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168號│

├──┬─────────┬─────────┬───────────┬────────┬────────┬──┤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號││││(新臺幣)│││

├──┼─────────┼─────────┼───────────┼────────┼────────┼──┤

│001│嘉進車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新西分行│97年7月31日│1,100,000元│x││

││司││││││

└──┴─────────┴─────────┴───────────┴────────┴────────┴──┘

附記:(本附記毋庸刊登)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

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

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及保存之新聞紙全

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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