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
被告香港彩新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福安市裕昌轮船有限公司。
被告香港瑞宝尔船务有限公司。
在本院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香港彩新船务有限公司、被告福安市裕昌轮船有限公司、被告香港瑞宝尔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书面确认了各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香港彩新船务有限公司、被告福安市裕昌轮船有限公司、被告香港瑞宝尔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9.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长谢振衔
审判员刘怡如
代理审判员钱旭
书记员费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