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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民一初字第564号原告宜章县X乡某煤矿与被告欧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宜章县X乡某煤矿。

委托代理人王晓龙,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章县X乡某煤矿与被告欧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某学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某红、曾小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告到原告处务工,月工资1600元。2010年11月7日被告因工伤住院治疗。2011年1月11日伤愈出院,原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支付了被告10000元伙食费。2011年1月20日被告的伤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同年4月21日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被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2011年7月29日宜章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以宜章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66480元为基础,减去原告宜章县X乡某煤矿已支付的10000元,被告欧某再让8780元,原告宜章县X乡某煤矿当庭支付被告欧某47700元(已当庭兑现)。

二、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章县X乡某煤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邓某学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人民陪审员曾小中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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