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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某某
时间:2008-07-18  当事人:   法官:法官潘敏琦   文号:HCMA550/2008

x/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55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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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梁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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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7月18日

裁判日期:200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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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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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被判處監禁18個月。她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指她與另一人在中國境內不誠實地締結虛假婚姻,並取得相關文件,以便該人以來港探望她為藉口申請「探親」簽注及日後來港定居,並與他人串謀詐騙香港入境事務處。

3.上訴人今天的上訴理由指,她因丈夫猝死,須照顧年幼孩子及年邁雙親,才干犯有關控罪,她很掛念四名分別年紀為18歲、13歲、3歲及1歲的子女,希望上訴減刑。另外上訴人今又呈上兩封其兒子為她寫及另一封由救世軍港澳軍區大窩口綜合服務所發出的求情信件。

4.答辯人則稱,裁判官正確指出,此類罪行之慣常量刑基準是18個月起刑點,而上訴人的理據,不屬可使裁判官偏離慣常量刑基準的減刑理由,故此判刑沒有犯原則性錯誤,亦非明顯過重。

判決

5.裁判官正確指出:

「這是一宗虛假婚姻的案件,案中一名本地人收取金錢,作為協助一名內地人以探望配偶的虛假理由多次來港,及其後取得單程簽證在香港定居的回報。如經審訊被定罪,此罪行的慣常刑罪為監禁18個月。(陳武昌x/2007;及徐敏儀x/2007)」

6.杜麗冰暫委法官在x.x,x/2007案中亦確認上述量刑基準。陳武昌案已闡明,經濟理由、須照顧家人以及家人患病等,並不構成額外的減刑因素。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雅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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