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军厂,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宇欣,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仍安,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某于2009年7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65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斌
审判员姚国治
代理审判员陈某伦
书记员仲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