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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军厂,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宇欣,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仍安,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某于2009年7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65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斌

审判员姚国治

代理审判员陈某伦

书记员仲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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