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一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天津开利达控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北草坝金坪路X号X号厂房(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颖灏,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开利达控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助理,住(略)。
被告常州米黄电动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X路南(富强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常州米黄电动阀门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系实用新型“自密封微型电动球阀装置”(x.1)、“具有弹性密封的微型球阀”(x.X)、“电动阀门执行器定位装置”(x.8)、外观设计“二通电动微型阀门”(x.9)的专利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其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并与原告的外观设计图形相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其专用模具;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3、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慧聪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常州米黄电动阀门有限公司承认生产事实,并愿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TEC-DN20电动阀门,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模具(由被告于2007年12月25日前将执行器壳体模具三件及阀体模具两件的模芯运抵原告处,由原告销毁);
二、被告常州米黄电动阀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相关媒体宣传侵权产品;
三、被告常州米黄电动阀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开利达控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权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由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已执行完毕);
四、如被告常州米黄电动阀门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协议,原告天津开利达控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将不受本协议约束,重新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
五、双方本协议签订后,领取调解书。原告天津开利达控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就其邮购的产品不再向被告常州米黄电动阀门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一次性了结双方争议。
六、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天津开利达控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忠
代理审判员魏乃莉
代理审判员张炜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