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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犯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11月中旬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本市涧西区X路金海滩网吧上网后,携带液压钳、螺丝刀窜至涧西区中兴家园小区四号楼一单元门口时,发现停放在该楼门口一辆白色大阳牌电动车,用螺丝刀将电动车开关撬开后盗走。第二天上午9点钟左右,侯某某将该车在涧西区X村以500元变卖。该车经价格评估为2633元。

2、2009年12月18日22时许,侯某某从金海滩网吧出来后,携带液压钳、螺丝刀窜至涧西区X街四号院门口,发现在院内墙边停着一辆枣红色森地牌踏板电动车,用液压钳将U型锁剪断,用螺丝刀将电动车开关锁撬开后盗走。第二天上午10点钟左右,侯某某将该车在涧西区X村以460元变卖。该车经价格评估为1095元。

3、2010年1月22日凌晨4时许,侯某某携带液压钳、螺丝刀窜至涧西区X村X街X号院门口时,见一辆红色安琪儿牌踏板电动车,用螺丝刀将开关锁撬开后盗走。第二天上午11点钟左右,侯某某将该车在涧西区X村以380元的价格变卖。该车经价格评估为905元。

4、2010年1月28日18时许,侯某某携带液压钳、螺丝刀窜至涧西区X路天舟名典小区X单元楼栋西侧的车棚处,发现了一辆黄某贝斯特牌踏板电动车,用液压钳卡住U型锁的前端,开始用力剪,就在快剪断车锁时,被小区保安抓获,被民警带到派出所。该车经价格评估为162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及被盗赃物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四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在第四起盗窃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3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夏军

二O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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