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曾用名焦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经院长批准,本案延期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日19时左右,被告人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S231线自南向北行驶至南召县X镇X村下河路段时,将同向步行的云阳镇X村民陈××撞倒致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焦某某驾车逃逸,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陈××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南召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焦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调解,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撤诉。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焦某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任××、焦××、侯××、侯××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及相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亲属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且使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辉
审判长晋喜盈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尹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