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被告湖南大荣化工农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X镇。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湖南大荣化工农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国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诉称:2001年至2003年9月30日,我购煤供被告生产,被告除支付部分货款外,尚欠我x元,经多次催讨未果,现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货款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湖南大荣化工农药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但我公司经济较困难。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某自2001年至2003年为被告湖南大荣化工农药有限公司供煤,被告除支付部分煤款外,至2010年1月10日尚欠原告煤款x元,并于当日出具了欠条。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湖南大荣化工农药有限公司欠原告谢某某煤款x元,利息6000元,合计x元,限2010年8月底之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1775元,财产保全费810元,合计2585元,被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国成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魏亮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