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
被告沈某,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沈某归还原告杨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8月31日前还清。
本案保全费320元,原告杨某自愿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被告沈某负担(该款被告已当庭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16日签名即生效。
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