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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某、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7-03-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湘高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X组团。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兆平,北京市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湖南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王某,男,汉族,51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涛,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辰公司)与被告王某、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提出庭外调解的请求。经本庭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三辰公司对王某及宏梦公司已经制作、发行的“虹猫蓝兔”节目表示谅解,王某及宏梦公司承诺以后不制作、发行除《虹猫蓝兔七侠传》系列节目之外的其他虹猫蓝兔卡通节目。为有利于双方企业的发展,形成一种良性有序的竞争局面,王某及宏梦公司承诺,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不制作发行与三辰公司的蓝猫品牌及其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卡通作品。

二、双方承诺自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两年内相互不吸纳对方的高层管理人员、制作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双方不得对对方人身及作品进行攻击和诋毁,不得发表使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贬损对方的言论,切实保护各自原创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王某承担其在担任原告方总经理期间经手或与其相关的部分资金的偿还义务,总计915万元人民币,其中,李清振款项问题如发生赔偿,按股份比例承担责任。三辰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的2000万元股权转让金,扣除915万元,余额1085万元,三辰公司承诺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两年内付清。本调解协议生效后,王某及宏梦公司就2000万元股权转让金纠纷案自愿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五、双方不排斥为共同市场和推进我国卡通事业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友好合作。

六、本案诉讼费x元,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即各承担x元。

上述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张湘成

代理审判员唐慧

代理审判员钱丽兰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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