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5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西直门金象大药房售货员,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11月10日被羁押,2006年11月23日被逮捕,于2007年3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接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宣武区X街乐凯大厦X层X室北京市天地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与北京市天地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座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洋桥海户西里小区X号楼X号房屋的服务代理租赁合同,骗取该公司1.3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田翠陈述、证人桑某某证言及其辨认记录、证人陆明的辨认记录、证人桑某某提供的座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洋桥海户西里小区X号楼X号房屋的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书、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的伪造的房屋产权证、被告人张某某与北京市天地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代理委托合同、房租收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7)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为证,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冒用他人名义,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对新发现之罪与前罪应当并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10年5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已追缴的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发还北京市天地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胡春生
人民陪审员卢瑞云
人民陪审员吴国洋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