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被告方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方某应于2010年10月1日之前拆除位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天井内违章搭建的彩钢板及雨篷;
二、被告方某应于2010年10月1日之前降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天井内搭建的砖墙(以天井围墙高度为限);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严伟雄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