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某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时代广场X楼西座。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华东、周某某,江苏南京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藤兴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财务经理。
原审被告苏州市X路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云亮,江苏苏州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妹怡,江苏苏州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藤兴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藤兴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市X路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路商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藤兴公司自愿放弃涉案所有诉讼请求,雅芳公司及石路商城无需向藤兴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二、藤兴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冻已被其冻结的雅芳公司账户。
三、雅芳公司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撤回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x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x元,由藤兴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x元,由雅芳公司负担;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费用由雅芳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健
代理审判员顾韬
代理审判员吕娜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方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