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沈某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
被告(反诉原告)徐某
被告(反诉原告)黄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刘某与被告徐某、黄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徐某、黄某乙与反诉被告沈某、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刘某及反诉原告徐某、黄某乙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沈某、刘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原告徐某、黄某乙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50元,由原告沈某、刘某负担(已付)。
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5元,由反诉原告徐某、黄某乙负担(已付)
审判长周鸣
审判员陆红英
代理审判员洪云娣
书记员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