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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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居某某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198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5日;2009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居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暂住本区X路X弄X号X室)。2009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初至3月15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结伙至本市X路X号文峰广场、杨浦区X路X号华联超市等地,由被告人周某某实施盗窃,被告人居某某在外等待接应,窃得价值共计人民币3,773.09元的洗发露、牛奶等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至本市X路X号华联超市,窃得小糊涂仙白酒1瓶、海飞丝750毫升洗发露1瓶、潘婷400亳升洗发露2瓶、蒙牛特伦苏牛奶1箱,共计价值人民币289.5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缴发还。

2、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至本市X路X号伍缘超市,窃得海飞丝400毫升洗发露3瓶、新东阳肉松3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49.4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缴发还。

3、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至本市X路X号好德超市,窃得蒙牛特仑苏牛奶,价值人民币4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发还。

4、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至本市X路X号可的超市,窃得长城赤霞珠干红葡萄酒1瓶,价值人民币3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发还。

5、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至本市X路X号好德超市,窃得蒙牛特仑苏牛奶,价值人民币4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发还。

6、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至本市X路X号环球超市,窃得蒙牛特仑苏牛奶,价值人民币4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发还。

7、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至本市X路大润发超市,窃得白米虾1袋、沼虾1袋、牛腱2盒、精制肋排X盒、烧烤五花肉1盒、冰糖1袋、益达口香糖4盒、好丽友木糖醇6盒,共计价值人民币318.63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发还。

8、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至本市X路X-X号联华超市,窃得霸王洗发露2瓶、海飞丝400毫升洗发露1瓶、小糊涂仙白酒1瓶,共计价值人民币215.1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发还。

9、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至本市X路X号好德超市,窃得光明优+牛奶1箱,价值人民币49.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发还。

10、2010年3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至本市X路X号伍缘超市,窃得蒙牛特仑苏牛奶3箱,价值人民币138.6元。

11、2010年3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至本市浦东大道X号可的超市,窃得海狮葵花籽油1桶,价值人民币63.8元。

12、2010年3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至本市X路X号联华超市,窃得海飞丝750毫升洗发露1瓶、山核桃1包、金龙鱼芝麻油1瓶、潘婷润发精华素2瓶、滴露1瓶、新东阳肉松1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56.65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缴发还。

13、2010年3月7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至本市X路X号迪亚天天超市,窃得多芬柔肤乳1瓶、欣和酱油六月鲜1瓶、潘婷400毫升洗发露1瓶、小辣椒牌香辣牛肉1包、新东阳肉松2包,福临门玉米油1桶、阿明手剥小山核桃1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77.47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缴发还。

14、2010年3月7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至本市X路X号农工商超市,窃得潘婷400毫升洗发露5瓶、潘婷750毫升洗发露1瓶、潘婷润发精华素1瓶、玉兰油400毫升沐浴乳2瓶、玉兰油750毫升沐浴乳1瓶、舒肤佳沐浴液720毫升1瓶、飘柔去屑羊发洗发露1瓶、淘大头道鲜特级生抽1瓶、沙宣400毫升洗发水3瓶、沙宣400毫升洗发露2瓶、沙宣400毫升水润洗发露9瓶、天喔松子4袋、天喔幸运果4袋、天喔开心果3袋、德鞭巧克力6块、雨润牌烤肉1包、益达牌口香糖1罐、绿箭牌口香糖1罐、山核桃2包、荷美尔孜然烤肉1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351.79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缴发还。

15、2010年3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至本市X路X号联华超市,窃得海飞丝750毫升洗发露1瓶、恒康牌美国山核桃1包、鸡翅2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29.55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缴发还。

16、2010年3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至本市X路X号文峰广场一楼,窃得x牌拎包1只,价值人民币12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发还。

17、2010年3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至本市X路X号文峰广场二楼,窃得小元羊女单裤2条,价值人民币358元。

18、2010年3月初某日,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至本市X路X号喜来公社店,窃得巧克力核桃饼4盒,价值人民币7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发还。

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被查获后,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黄某、刘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黄某戊、刘某己、张某庚、林某、吴某辛、黄某壬、孙某某、罗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刘某癸、凯某、黄某某、谢某、丁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周某某、居某某具有自首行为,且部分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周某某、居某某的具体犯罪行为、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0年10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居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0年9月14日止)。

三、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英

书记员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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