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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郑某与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某

原告郑某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郑某与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郑某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郑某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红英

书记员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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