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
原告郑某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郑某与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郑某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郑某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红英
书记员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