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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森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美国在线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时间:2007-04-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温民三初字第1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温州市森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温州数码城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被告美国在线公司(x),住所地美国弗吉尼亚州杜勒斯市AOL路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某,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某某,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

原告温州市森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与美国在线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于2003年11月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确认原告对于域名x.com.cn享有合法权利,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当日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3月1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美国在线公司声称其对“AOL”拥有唯一的全球性的专用权,原告温州市森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二、原告温州市森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尊重被告美国在线公司所享有的“AOL”商标专用权,同意放弃其所持有的x.com.cn域名的权利,并将该域名转移给被告美国在线公司持有,双方就本案别无纠葛;

三、原告温州市森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保证今后不会申请、注册或者使用任何含有“AOL”名称或者与“AOL”名称相似的域名、名称或者商标;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温州市森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虹

审判员高兴兵

审判员郑国栋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仲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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