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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左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199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生育一女取名左××。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8年7月11日被告因盗窃被判刑入狱后,其家人也经常对我百般刁难,使我精神、心理都遭受严重的摧残。我已心灰意冷,为早日从痛苦的婚姻家庭中解脱出来,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马上就要出狱,希望法庭给予一次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左某某经人介绍于199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于1991年7月生育一子左××,现已成年,2003年生育一女取名左××,现随同原告生活。2008年7月11日被告因刑事犯罪入狱,2011年1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而结婚,但婚姻存续已达二十年之久,且生育一子一女,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之间存在大的矛盾,本院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素平

审判员张海顺

审判员程美玲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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