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男。
委托代理人蒋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2001年7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顾某磊。2010年7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顾某磊随陈某共同生活,顾某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双方协商处理;子女抚育费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三、共同财产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愿意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