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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汪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

被告汪某,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终止履行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某签订的关于上海市X路XX弄XX支弄XX号XX室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汪某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迁出上海市X路XX弄XX支弄XX号XX室房屋;

三、被告汪某应向原告陈某支付房屋租金至其实际迁出之日止(以每月租金人民币1600元为准计算);

四、被告汪某应于迁出上述房屋时结清水、电、煤气费用,具体数额以相关收费单据记载金额为准;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汪某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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