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金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系单位同事,2009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金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原告刘某处的冬被一条,被套一套,毛巾四条,塑料刷牙杯一个,广告衫五件,长袖T恤一件,红色T恤一件,取暖油汀一个,散装玩具一盒,护手霜一罐,袜子两双,信业银行的纪念币一套,归被告金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