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
被告贾某
被告王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贾某、王某于2010年8月17日赔偿原告钱某医疗费人民币1414.4元、误工费人民币720元、交通费人民币41元;(已履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贾某、王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1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