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
被告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安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复印费、日用品费、咨询费、护工费、整容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x元(扣除被告已垫付人民币2000元,被告应实际给付原告人民币x元);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4500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1000元,被告承担人民币3500元(已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缓交,原告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鲁君
审判员邵云娟
代理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