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季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季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房屋修缮费人民币300元;
二、原告王某自行修复受损房屋;
三、原告王某放弃其他诉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