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姜某与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姜某与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22日前归还原告姜某借款人民币190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被告自愿承担,该款应于2010年8月22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1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Ny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