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某
被告任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9月11日9时15分,在本市X路、旬阳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皖XX小客车与原告骑自行车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任某已赔偿原告梅某医疗费人民币3300元;
二、被告任某于201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梅某医疗费人民币1300元、营养费人民币700元、护理费人民币1000元、误工费人民币6000元、物损费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任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2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