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原告母亲),住(略)。
被告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应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燕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200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些年,被告对于家庭不负责任,离家出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某辩称,双方可以好好过日子,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行相识、恋爱。2005年12月1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近些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09年5月离家出走并与原告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当庭陈某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当有感情基础。近些年,双方虽为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彼此间的交流与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故原告之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之诉请。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燕峰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嫣
审判员葛燕峰
书记员黄某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