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陈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陈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某上述借款人民币20万元的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利率四倍计算,从2010年8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6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82.5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在2010年8月25日庭审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