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青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草桥北甲地路X号院X号楼XD。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成军,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青海省信息中心主任。
被告青海省信息中心,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信息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前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宁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成军,被上诉人青海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青海省信息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O05年6月13日,廖星成与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廖星成将原著作品《农民增产增收所关注的十大热点问题(下)》(以下简称《十大热点(下)》等14篇文章转让给三面向公司,该公司取得廖星成的《十大热点(下)》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后将该文章收入三面向公司享有版权的《中国三农问题报告》一书。被告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青海省发改委)主办,被告青海省信息中心承办的青海农村经济信息网站(http:www.nj.qhei.gov.cn)转载了《十大热点(上)》一文。现该文章已被开办单位从青海农村经济信息网站(http:www.nj.qhei.gov.cn)上删除。
原审法院认为,三面向公司享有《十大热点(下)》一文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故三面向公司主张该文章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适格。青海农村经济信息网是面向广大农村牧区为农业发展服务的公益性网站,《十大热点(下)》属于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且权利人三面向公司未声明不得转载,故转载该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原告三面向公司关于被告青海省发改委和青海省信息中心在青海农村经济信息网站(http:Www.nj.qhei.gov.cn)转载该文章未向其支付稿酬构成侵权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其主张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面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令被上诉人青海省发改委、青海省信息中心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5724.8元、赔偿上诉人律师代理费1000元,差旅费1000元(上诉期间预计发生),计2000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其事实和理由是:一审法院关于《十大热点(下)》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在其主办、承办并享有版权的网站上转载了涉案作品,应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被上诉人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构成侵权,应当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被上诉人青海省发改委、青海省信息中心辩称,被上诉人在青海农村经济信息网上转载并传播了《十大热点(下)》是事实,但在原登载网站上,著作权人未申明不得转载;青海农村经济信息网是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的网站,转载该文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转载的文章是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属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范围;其转载行为发生于2005年5月23日,上诉人与原作者是2005年6月13日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此时上诉人未取得《十大热点(下)》的著作权,之后被上诉人对转载的文章及时进行了删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三面向公司与廖星成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因此,三面向公司依上述合同取得涉案文章从发表之日起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十大热点(下)》一文发表于2005年5月12日,故三面向公司自2005年5月12日起享有该文章的著作权。
《十大热点(下)》一文中,作者就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政策和事件进行整理、综述和评论,其中包含了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在内,被上诉人关于该文章属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其下载系合理使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但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并应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案中,《十大热点(下)》一文已经在网络上传播,作者廖星成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中国农业信息网”也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故被上诉人可以在其网站上转载该文,但其转载涉案文章仅注明了作者和来源,却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文章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被上诉人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原登载网站并无作者的联系方式,向其支付稿酬存在困难,加之青海农村经济信息网非营利性网站,下载文章具有公益目的,其接到上诉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了文章,并未扩大上诉人的损失。本院根据被上诉人的侵权情节和程度、上诉人合理费用支出必要性等方面依法确定其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信息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08元,由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上诉人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信息中心负担4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高建青
代理审判员班玛吉
代理审判员祝文甲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喇忠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