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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徐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1973年出生。

被告徐某,男,1964年出生。

被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徐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韩丁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艺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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