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略)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略)公安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略)公安局干警。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甲,男,汉族,教师,住(略)。
一审第三人赵某乙,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略)公安局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8)郸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略)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孔某某,被上诉人赵某甲,一审第三人赵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60日。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8)郸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略)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福生
审判员张淮滨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胡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