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杰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
负责人葛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分公司付经理。
被告洛阳市联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省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杰安消防分公司)诉被告洛阳市联鑫商贸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我公司从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全垫资开始对被告的洛南公务员住宅小区B组团商场进行消防工程的承包与安装,于二00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完工,合同约定消防支队验收后三个月内支付总价款九十六万元的百分之二十,剩余部分一年内付清。消防支队已于二00八年十月六日验收完毕,并下发了验收合格证书。被告于二00九年元月二十日支付十万元之后,余款八十六万元以没钱为由至今未付。要求被告支付八十六万元及利息十二万五千元至起诉之日止、违约滞纳金五万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二00五年十二月开始即进入被告的洛阳市洛南公务员小区商场进行消防工程安装施工。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原被告签订《洛阳市洛南新区公务员商场消防工程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被告将自己的洛阳市洛南公务员小区商场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施工为全垫资,一次性九十六万元包死,开工日期为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竣工日期为二00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付款方法为,工程完工验收后,原告交付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九十日内付给合同款百分之二十,一年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双方另在合同中对其他事项也进行了约定。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的二00八年十月六日,该商场消防工程经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被告于二00九年元月二十日支付原告工程款十万元,剩余工程款八十六万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诸来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八十六万元及起诉之日止利息十二万五千元,违约滞纳金五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合同后,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但被告至今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合同约定,除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外,还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所诉,理由充分,合理请求部分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市联鑫商贸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杰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剩余工程款八十六万元及利息(利息从二00九年十月七日起至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十二万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杰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一万四千一百一十五元,原告承担六百八十元,被告承担一万三千四百三十五元。原告已予交,在执行中予以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丽君
审判员:孙斌
陪审员:李某红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