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特别授权。
被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依法由审判员陈某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周某某于2007年6月1日向原告借现金20万元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并口头约定按国家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一年以后随要随还。借款后半年内被告如期支付了利息,之后就再不见被告其人,借款本金及利息也一直未再支付。原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8.68万元。
被告周某某、宋某某辩称:原告陈某某与答辩人从未就利息问题有过约定,答辩人借款并没有约定还款的时间,原告此前也没有向答辩人要过钱,故原告陈某某主张利息8.68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某与宋某某系夫妻。2007年6月1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20万元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当时双方对还款期限及利息没有书面约定。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周某某催讨借款,但二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周某某、宋某某于2010年4月25日前连带返还给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
二、原告陈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602元,减半收取2801元,由被告周某某、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文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