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药材公司退休干部,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郝振刚,北京市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泽,北京市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奇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路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某,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劲松,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象复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金象复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市昌平区X镇龙泽苑小区X楼X单元X号。
本院于2005年4月25日受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广州奇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星公司)、北京金象复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复星公司)侵犯中药配方权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某某于2005年10月12日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奇星公司、金象复星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冉某某撤回对被告广州奇星药业有限公司、北京金象复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审判员任进
人民陪审员陈源
二OO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