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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受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40岁。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4月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某,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某娜、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为解义臣、贾某民、杨某、张敬民、于某菊、曹双科、孙某、李某华、韩某、王某民、赵某印、王某岭办理贷款业务期间,索取或收受贿赂共x元。2010年3月,陈某某在得知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查处的消息后,退还给王某民、赵某印、王某岭现金共x元。案发后,下余款项已全部追退。

2010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经济问题在接受鄢陵县检察院询问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解某某、贾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张某某、孙某、杨某乙、于某某、常某某、李某某、韩某、王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单、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某国银行改制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司、分公司调查表、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报告、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核发《营业执照》及归档情况、分公司(营业单位)负责人履历表、企业注册登记情况调查核实表、许昌银行监管局鄢陵办事处关于某准孙某杰国有商业银行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贷款手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开户/综合服务申请书、存款/转账凭条、取款凭条、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因经济问题在接受鄢陵县检察院询问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某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定性不准,其行为应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前及案发后已全部退回赃款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某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俊杰

审判员张东海

审判员王某卫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代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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