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昌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昌都地区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卫,系四川雅安振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昌都地区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昌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仁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军,系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运输合同拖欠运费纠纷。
上诉人昌都地区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西藏昌都县人民法院[1999]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判决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拖欠运费款(略).80元;由于天全茶厂停产,导致承运方(上诉人)未能按期运完茶叶。合同未完全履行责任不在承运方,而在托运方(被上诉人)未提供可运货物上,责任理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由于诉讼时效已过,法律不应保护被上诉人提出的要求。被上诉人昌都地区贸易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昌运公司与昌贸公司于96年3月1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协议书,协议约定,承运人昌运公司从雅安茶厂、天全茶厂各为托运人昌贸公司承运(略)担茶业,于96年7月底全部承运完毕;每条茶叶运费计7.4元。到96年12月11日为止,承运方为托运方承运了(略).9担茶业,根据合同约定,至今欠运6984.1担;昌贸公司在接收承运人所承运货物的同时,对部分运费进行了统一结算:至今尚拖欠运费(略).80元。在运输合同期限届满后,在昌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从96年12月11日至99年10月18日,昌都县人民法院向昌贸公司送达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为止,这期间被上诉人昌贸公司未向上诉人昌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而昌运公司曾某昌贸公司多次要求支付拖欠运费款,这些请求昌贸公司向地区经贸委进行反映要求解决,这方面书面材料曾某给昌运公司,表明了其支付拖欠运费的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昌贸公司向上诉人昌运公司分期分批共支付(略).00元拖欠运费;第一期一批款(略).00元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第二期一批款(略).00元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支付;第三期一批款(略).00元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支付。
二、三期分批款共(略).00元,被上诉人昌贸公司按期向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移交后,由中院转给昌运公司。
三、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46.00元由昌贸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昌林
审判员吴丽萍
代理审判员多吉仁某
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