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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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X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丰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单位受贿、受贿犯罪,由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08年11月2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陆某某、陈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X犯受贿、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X及其辩护人陆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涉嫌受贿犯罪

1、200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丰X利用其担任河南省财政厅综合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平顶山市XX票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XX送来的10万元现金,在业务上对XX公司进行照顾。

2、200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丰X利用其担任河南省财政厅综合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平顶山市XX票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XX送来的10万元现金,在业务上对XX公司进行照顾。

案发后,被告人丰X将上述赃款20万元退还。

(二)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2000年7月10日,河南省财政厅向河南省编制委员会请示成立河南省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票据中心),全面负责管理全省的财政性票据。该票据中心系河南省财政厅的处级事业单位,经费自理。至2001年下半年,河南省编制委员会未批复。2001年7月,被告人丰X在担任河南省财政厅综合处处长期间,为了对全省的票据进行管理,同时也为给其大学同学赵XX谋取利益,授意赵XX成立河南省平顶山市XX票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以承揽全省票据水印纸的仓储、调运和成品票据的调运、仓储、保管以及废票的销毁工作。2001年7月17日,被告人丰X擅自以河南省财政厅的名义委托平顶山财政局承揽上述业务,并让平顶山市财政局将上述业务委托给XX公司。2001年8月,被告人丰X在未经厅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欺上瞒下,以河南省财政厅的名义向平顶山市财政局下达关于委托平顶山市财政局办理票据专用水印纸调运等服务的函,并核定由XX公司向各个印刷企业按照票据印制成本的9%收取“票据仓储销毁调运费”(2003年降至8%、7%),收取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结算。2001年8月至2008年8月期间,XX公司(2007年更名为安顺公司)承揽全省票据水印纸的仓储、调运和成品票据的调运、仓储、保管以及废票的销毁工作,向各个印刷厂收取“票据仓储销毁调运费”,累计x.69元人民币(其中,河南省财政厅综合处向XX公司收取x元的业务费用于综合处工作人员福利等其它杂项开支),使国家财政资金遭受重大损失。

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丰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丰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丰X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丰X辩称:指控其收受李XX现金20万元的事实是虚构的;其按规定和程序办事,滥用职权的事实不存在。其辩护人提出:1、指控的受贿罪中被告人供述、李XX证言存在重大疑点,不能相互印证,证人李XX的证言自相矛盾,李XX证言与刘XX证言也存在矛盾。李XX证言与2004年1月7日的取款凭证不一致,无法形成证据链条。受贿指控不成立。2、XX公司从事票据的服务业务是河南省财政厅认可的,不是丰X个人行为,且本案中国家财政没有损失,关于滥用职权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

1、200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丰X利用其担任河南省财政厅综合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平顶山市XX票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送来的10万元现金,在业务上对XX公司进行照顾。

2、200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丰X利用其担任河南省财政厅综合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平顶山市XX票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XX送来的10万元现金,在业务上对XX公司进行照顾。

案发后,被告人丰X将上述赃款20万元退还。

相关证据有:1、证人刘XX(证人身份:李XX爱人赵XX去世后,由李XX接手XX票据服务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刘XX和其合伙投资,是XX的实际合伙人,与工商登记上的股东不同)证明:2003年底和2007年初,李XX和我商量后分两次一共送给省财政厅综合处处长丰X20万元现金,每次10万元,为了让她继续为我和李XX投资的XX票据服务有限公司和安顺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提供帮助。

2、证人李XX(证人为XX票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股东并任法定代表人)(2008年10月18日)证明:2003年底2004年春节期间,省财政厅综合处正在审核XX公司的仓储调运费费率,这件事情是由省财政厅综合处负责,丰X是综合处处长,我把家里的几万元拿上,又到楼下的工商银行我父亲李柱芳开户的工商银行折子上取了5万元,后又取了几万元,共10万元,到丰X的办公室交给了他,并讲你儿子留学费用挺高,XX公司你也挺帮忙。

证人李x年10月19日证明:有人讲有人告丰X说他和XX公司之间不清白,丰X一听见“XX公司”就烦,所以我们就决定注册成立新的安顺票据服务公司接手XX票据服务有限公司的业务,在2007年初安顺票据服务公司成立前,我想再送丰X一些钱。2007年初,也就是2007年春节前我用自己的工商银行理财卡在平顶山矿区支行取出10万元现金,当天在丰X办公室送给丰X并讲新公司成立之后还需要他的关照。

3、被告人丰X于2008年11月28日、11月29日两次供认,2004年元月,平顶山市XX票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来到其办公室,说给其孩子付学费准备的钱,交给丰10万元。这10万元收下后,(丰)给其儿子交学费花了4万元左右,剩余的钱购买国库券了。大概2006年8、9月份,XX公司李XX交给其10万元,这钱收下后,放到家里用于儿子交学费花了4万元左右,剩余的钱连同中秋节收取的礼金一起用于偿还其2006年因购买省财政厅住房而借其亲戚的钱了。公诉人当庭出示其在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

4、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交易记录、赃款去向证明、丰X退赃20万元的手续、平顶山市XX票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1日)及平顶山市安顺票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3日)的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丰X分两笔受贿20万元的事实及请托事项、赃款来源及去向,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滥用职权犯罪

2000年7月10日,河南省财政厅向河南省编制委员会请示成立河南省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票据中心),全面负责管理全省的财政性票据。该票据中心系河南省财政厅的处级事业单位,经费自理。至2001年下半年,河南省编制委员会未批复。2001年7月,被告人丰X在担任河南省财政厅综合处处长期间,为了对全省的票据进行管理,同时也为给其大学同学赵XX谋取利益,授意赵XX成立河南省平顶山市XX票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以承揽全省票据水印纸的仓储、调运和成品票据的调运、仓储、保管以及废票的销毁工作。2001年7月17日,被告人丰X擅自以河南省财政厅的名义委托平顶山市财政局确定一家企业专职为省票据工作服务,并让平顶山市财政局将上述业务委托给尚未成立的XX公司。2001年8月,被告人丰X未如实向主管领导汇报XX公司系私营性质,在厅长夏XX明确指示暂不委托招聘人员的情况下,骗取主管领导张XX的签字,以河南省财政厅的名义向平顶山市财政局下达关于委托平顶山市财政局办理票据专用水印纸调运等服务的函,并自行核定由XX公司向各个印刷企业按照票据印制成本的9%收取“票据仓储销毁调运费”(2003年降至8%、7%),收取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结算。2001年8月至2008年8月期间,XX公司(2007年3月23日更名为安顺公司)承揽全省票据水印纸的仓储、调运和成品票据的调运、仓储、保管以及废票的销毁工作,向各个印刷厂收取“票据仓储销毁调运费”,累计x.69元人民币,该部分收入XX公司另行记账,未交过税(其中,XX公司支付河南省财政厅综合处x元用于综合处杂项开支),使国家财政资金遭受重大损失。

以上事实,由经过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决定由XX公司承揽票据业务的过程中丰X有徇私情滥用职权行为的证据有:

1、丰x年11月28日第一次讯问时供:2000年我任综合处处长时,我同学赵XX参加财政票据印刷业务未中标,损失很大,我给赵XX讲由他成立一家公司,承揽全省财政票据所需水印纸的购买、运输、供应、销售及票据运输、仓储业务,我行文交给省财政厅办公室以省财政厅的名义给平顶山财政局下了一个委托函,委托该局推荐一家企业承揽上述业务,事先已给当时平顶山市财政局局长郭XX打招呼说过,要交给赵XX注册的公司承揽。

丰X供:处理是我和朱X商量的这个事情。经厅领导同意后就变成了决策行为。

2、证人郭XX(时任平顶山市财政局局长)证明:丰X讲省财政厅为了票据的调拨,打算委派平顶山财政局成立一个票据公司,指定让赵XX负责。赵XX自筹资金成立票据公司后自主经营,具体业务由省厅指定。

平顶山市财政局只是将平顶山市XX公司按照丰X的意思推荐给省财政厅,为省财政厅的票据业务提供服务。XX公司不是平顶山财政局的二级机构。我局委托时,XX公司未成立,成立后我局与其签订合同。

3、证人朱X(当时在综合处负责票据工作)证明:(这个事情)丰X没有和其商量过。

4、证人夏XX(时任省财政厅厅长)证明:在省财政厅委托平顶山市财政局办理票据专用水印纸调运等服务的事上批示的意思是不同意委托一家公司来办理全省的票据工作,要张厅长回来研究一下再定、抓紧时间向编委汇报成立票据中心。后来丰X没有、其他人也没有将XX公司如何收取费用和支付方式给其做过汇报。

5、证人张成X(时任省财政厅副厅长,主管综合处)证明:丰X给我讲他找了平顶山市的一家票据服务公司来承揽全省财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需的水印纸的购买以及票据的仓储、调运、保管等业务,并讲该公司是他航院同学负责的。丰X说这事时,我印象中这公司已开始运转了。

这些票据业务交由一家公司承揽必须要经过招、投标程序并且履行相关程序。综合处在招投标前就应该进行讨论、商量,拿出至少两个以上的方案,向主管厅长汇报。汇报通过后,也要经过公开公正的招标。一旦确认一家公司之后,还应到该公司实地考察,再向主管厅长书面报告,最后确定委托对象,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或合同。

6、证人张XX(时任省财政厅副厅长,代管综合处工作)证明:在我(因张成X副厅长驻村)代管综合处期间,丰X讲因为编制问题,票据管理中心无法成立,平顶山市财政局下属有一个二级机构,是专门开展此业务的。我对丰X提出两点意见:1、去落实一下该机构是不是平顶山财政局的二级机构;2、和平顶山财政局领导商量一下,听听他们的意见。不久丰X拿一个文件让我签,说核实过了,确是该局二级机构,该局领导也同意了。我讲,对综合处业务不太熟,应该给张成X副厅长汇报一下,他是主管厅长。丰X说这个文件肯定要找张成X副厅长签字,只是他在新郑驻村,让我先签,然后再让张成X副厅长签。我听后,便在文件上签上名字,没有签意见。(在辨认夏XX厅长在关于此事的拟文稿上的签字后),(张XX)说,丰X找我签字之前已找夏厅长签过字,从夏厅长的字面意思看,其并不同意丰X急于办这件事情,不同意招聘人员,而是让继续报批成立票据管理中心。如果我知道该情况,决不会给丰X在文件上签名。

我平时签文件,同意的情况下签上“同意”或者“同意印发”,然后签上名字和日期。这个文件我只签了名字和日期没有签署意见,是因为我安排丰X去给张成X副厅长汇报后由张成X来签署意见的,因为这一块的政策性业务工作张成X比较熟,由他决定如何办理比较合适。丰X出事后,厅里人问我为什么在关于XX公司的文件上签名,我才想到当时张成X驻村是我代管的综合处。我问张成X如何签署的意见,张很诧异地讲丰X没有找他签过意见,只是在事后碰到他时给他提到过这个事情,并且还是他主动问起这事时,丰X告诉他已找我签过字了…丰X在给我汇报时没有如实汇报清楚XX公司的性质,他和XX公司的关系,并隐瞒了这家公司并不是财政局二级机构这个问题。

7、证人李和X(时任省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证明:其是在事后知道全省的这些票据业务由平顶山市XX公司承揽了,丰X没有把几个副处长叫到一起讨论过。

李和X证明:(省财政厅综合处下发委托函需要的程序)一般情况下要经办人起草,交到处长手中,由处长找领导汇报,主管厅长或厅长签字后以省财政厅名义下发基层。重大政策性事项需经处里或厅里反复研究、制定。

8、证人李XX证明:2001年我娘家经营一印刷厂,我爱人赵XX和丰X是大学同学,私交不错,省财政厅对印刷财政票据的企业进行招标,我家的印刷厂也准备了标书,没有竞争上。丰X让赵XX成立个票据服务公司,负责为定点印刷企业供应专用纸以及票据的仓储、调运、废票核销等业务。由于丰X事先给平顶山财政局长郭XX打个招呼,平顶山市财政局又把该项业务以“委托书”形式全部委托给尚未成立的“平顶山市XX票据服务有限公司”,整个过程没有招投标手续。该公司是由个人出资设立的,注册资本50万元,我家出资33万元,刘XX出资17万元。公司设立股东名字是我母亲李X和赵XX外甥王XX。

9、书证:

2001年7月17日河南省财政厅对平顶山市财政局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该局确定一家企业专职为省票据工作服务。具体委托方式由该局与企业签订合同。8月7日,平顶山市财政局长郭XX在该委托书上批字“请预算外办与确定的企业签订合同。”该委托书系丰X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加盖“河南省财政厅”印章后下发的,没有给财政厅领导汇报过。另省财政厅出具情况说明:该委托书不是正式文件,不在归档范围内。无法查找当年用印登记情况。根据财政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财政厅名义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委托书、函等)由厅长或授权的其他厅负责人签发后用印。

2001年7月17日,平顶山市财政局给(尚未成立的)平顶山市XX票据服务有限公司下达委托,委托该公司专职为省财政票据工作服务。

一份“关于委托平顶山市财政局办理票据专用水印纸调运等服务的函”的拟稿纸,日期为“2000年8月17日”,丰X在函上签字“同意,请以省厅便函格式正式下达平顶山财政局。丰8.17”。

标题为《关于委托平顶山市财政局办理票据专用水印纸调运等服务的函》(函被改为通知)的河南省财政厅的文件拟稿纸。在文件拟稿纸上丰X签字“丰x年8月17日”,财政厅长夏XX签字“请张厅长回来后研究一下再定。暂不委托招聘人员。投资评审中心已经编委批准成立。请抓紧与编委汇报成立票据中心事宜。夏XX,8.20”。

平顶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于2001年8月20日给平顶山市XX票据服务有限公司下达委托书一份,委托其专职为省财政厅票据工作服务。

豫财综(2001)X号文件的拟稿纸,标题为《关于委托平顶山市财政局办理票据专用水印纸调运等服务的函》,时间为2001年8月27日,当时,主管厅长张成X驻村工作,由代管副厅长张XX在上面签“张XX8.27”,丰X在上签2001年8月27日。

平顶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于2001年8月28日与平顶山市XX票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河南省财政收费票据、专用纸管理合同》一份。

平顶山市财政局于2001年9月1日与平顶山市XX票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财政票据和专用水印纸调运等服务合同》一份。

关于XX公司收取的“仓储调运费”的性质的证据。

1、丰X供:“XX公司向各印刷厂收取,印刷的票据是各级财政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这部分资金一定程度上也可认为是政府财政性资金”。

2、证人万XX(时任XX公司会计)证言证明:因为调运费的收入不符合规定,税务局不认可这项收入,不给发票,该项收入不能入账。

3、证人李和X证言证明:XX公司的业务内容主要是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需的水印纸进行统一采购、保存、发放,并对全省十家定点印刷厂印制的票据进行仓储、运输。按照综合处制定的标准,收取各个印刷厂的“仓储调运费”,制定这个收费标准应该还需要省发改委、物价局等单位联合协商制定,由省财政厅单独下文允许XX公司按这个标准收费,不太妥当。

三、被告人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证据有:司法会计鉴定平顶山XX票据服务有限公司2001年8月-2008年8月调运费收入x.69元。2003年至2007年平顶山市XX票据服务有限公司共支付给河南省财政厅综合处款项金额为x元。该司法鉴定书与证人万XX、吕丽XX的证言相印证,该x元用于综合处福利及其临时招聘人员费用,调运费收入x.69元单独记账,未交税。另与书证相吻合。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丰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致使财政资金失去监管,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丰X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丰X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丰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

二、被告人丰X非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长李友峰

审判员乔清霞

审判员陈某

二0一O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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