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住(略)。
被告姚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0年6月17日以无法与被告姚某某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午平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