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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尔艾力•达吾提、热木提拉•达吾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努尔艾力•达吾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2月9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2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热木提拉•达吾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至今。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努尔艾力•达吾提、热木提拉•达吾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文轩、代理检察员程广建,被告人努尔艾力•达吾提、热木提拉•达吾提、翻译人林让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13时许,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达吾提饭店地下室内,被告人热木提拉•达吾提、努尔艾力•达吾提发现在该饭店打工人员艾××、阿××商量逃跑事宜后,用绳子将阿里木脚捆住,用凳子、健身用的握力棒等物品对二人进行殴打,致使艾××全身皮肤多处软组织损伤。之后,被告人热木提拉•达吾提、努尔艾力•达吾提看着被害人艾××、阿××不让其离开饭店,并不许二人吃饭。2010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热木提拉•达吾提、努尔艾力•达吾提再次对被害人艾××、阿××进行殴打。2010年4月20日22时许,郑州市公安局便衣警察支队民警接群众举报后,联合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西大街派出所民警到达吾提饭店将被告人热木提拉•达吾提、努尔艾力•达吾提抓获,被害人艾××、阿××被解救出来。被告人热木提拉•达吾提、努尔艾力•达吾提非法限制被害人艾××、阿××人身自由长达33小时之久。

另查明,被告人努尔艾力•达吾提、热木提拉•达吾提案发后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并得到二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努尔艾力•达吾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8月3日至2009年6月5日被羁押于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看守所。经鉴定,被害人艾尔肯•巴拉提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09)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情况说明、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登记表、年龄证明、收条及谅解书、证人阿孜××、阿×男的证言、被害人艾××、阿××的陈述、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艾力•达吾提、热木提拉•达吾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努尔艾力•达吾提、热木提拉•达吾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二被告人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努尔艾力•达吾提、热木提拉•达吾提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2、被告人努尔艾力•达吾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故应依法撤销缓刑,对被告人努尔艾力•达吾提实行数罪并罚;3、被告人热木提拉•达吾提系初犯,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可对被告人热木提拉•达吾提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努尔艾力•达吾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前罪及本罪被先行羁押10个月零31日予以折抵后,即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3年7月21日止。)

二、被告人热木提拉•达吾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勇增

人民陪审员王启美

人民陪审员曹湘琳

二○一○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张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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