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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申请执行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荆××,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X街道办事处资村X村民小组。

负责人荆某某,系该组组长。

本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款3020元,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X街道办事处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X组)银行存款3095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张勇锋

代审判员郭云鹏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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