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荆××,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X街道办事处资村X村民小组。
负责人荆某某,系该组组长。
本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款3020元,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X街道办事处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X组)银行存款3095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张勇锋
代审判员郭云鹏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