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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姜块合同交货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时间:1986-08-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370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司与被诉人中国××食品进出口××分公司1982年10月29日签订的HGⅠ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本案。

申诉人和被诉人双方指定×××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本案。仲裁庭曾对本案进行调解,但未成功,遂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1982年10月29日申诉人和被诉人签订了HGⅠ号合同,规定由被诉人以每吨C&FC3%汉堡1050美元为单价,向申诉人出售10吨贵州1号干姜块,交货期为1983年6月7日,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申诉人按期开立了信用证,但被诉人未能交货,双方通过函电协商,于1983年8月31日达成协议,将交货推迟到1984年3月,但被诉人不能履约。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赔偿要求,被诉人拒赔。申诉人遂于1984年11月30日向仲裁委员会正式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赔偿21815美元并加计从仲裁申请之日起年利率8%的利息,同时要求被诉人负担仲裁费用。

被诉人答辩称,未能履约是由于公司业务的转移所致,并表示愿意通过仲裁庭调解,给予申诉人一定的补偿,了结此争议。仲裁庭在征得申诉人的同意后,进行了调解,但未成功。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在审阅了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并进行了市场调查之后,认为:

1.根据合同的规定,被诉人应于1983年6月至7月交货,但被诉人没有交货,以后双方协议推迟到1984年3月交货,但被诉人仍未能交货。对此,被诉人应承担责任,并应赔偿由此给申诉人造成的损失。

2.双方协议的最后交货期是1984年3月。因此,赔偿金额应为1984年3月的国际市场干姜块价,即每吨2575.00美元与合同价每吨1050.00美元之间的差额,即每吨1525.00美元。10吨干姜块,共计15250.00美元。

三.裁决

仲裁庭裁决:

1.被诉人应赔偿申诉人15250.00美元。被诉人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款,逾期应加付7%的年利息。

2.本案仲裁费及实际开支由被诉人负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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