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央储备粮河南公司夏邑直属库杨集分库。住所地夏邑县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粮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俊领,夏邑县司法局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宋某某与中央储备粮河南公司夏邑直属库杨集分库(原河南省夏邑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一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杨集粮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宋某某于2007年7月17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集粮库赔偿损失46万元、租赁费6万元(2008年8月29日宋某某与杨集镇人民政府解除租赁合同之前的租赁费)。该院审理后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7)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宋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处不当为由,撤销(2007)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一审判决,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后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宋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某某,被上诉人杨集粮库的委托代人张俊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彭世锋
审判员王保中
二О一О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