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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央储备粮河南公司夏邑直属库杨集分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央储备粮河南公司夏邑直属库杨集分库。住所地夏邑县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粮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俊领,夏邑县司法局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宋某某与中央储备粮河南公司夏邑直属库杨集分库(原河南省夏邑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一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杨集粮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宋某某于2007年7月17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集粮库赔偿损失46万元、租赁费6万元(2008年8月29日宋某某与杨集镇人民政府解除租赁合同之前的租赁费)。该院审理后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7)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宋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处不当为由,撤销(2007)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一审判决,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后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宋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某某,被上诉人杨集粮库的委托代人张俊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彭世锋

审判员王保中

二О一О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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